最新進展: 「開魯縣承包糾紛」進入到訴訟階段,承包戶和村委庭前調解未達成一致,法院尚未通知下一步如何處理。
隨著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開魯縣的文件要求、通知精神以及情況通報相繼曝光,這起因合約糾紛引發的「阻撓農戶翻地」的鬧劇終於有了清晰的脈絡。
庭前調解失敗後,建華鎮鎮長明確表示:鎮裡不參與承包戶和雙勝村的談判!
(PS:詳細看完三級政府的文字性精神要求後,結尾的「彩蛋」才會更精彩!)
內蒙古自治區的文件要求
依照內蒙古自治區農牧辦〔2023〕18號文件要求,對於較大規模的單獨新增(耕地)地塊,由發包方與承包方依法解除原林草地類承包經營合同,並收回經營權,由集體經營或按耕地有償發包。
這段文字性文件說得已經非常通透了,文件精神很好把握。
其大意是:承包林草類經營合約的承包戶,單方面新增較大規模的耕地地塊後,發包方有權依法解除合約收回經營權,也可以按耕地有償發包。
這裡有一個關鍵前提,新增較大規模的耕地之前簽訂的是林草類經營合約。
結合雙勝村這起阻止耕地事件來看:
第一,承包戶和村裡簽訂的合約屬於林草類經營合約。
無論是建乳牛場搞養殖還是飼料種植,以及土地性質,這塊地屬於「林草地類」是千真萬確的。
況且在2007年"國土二調"期間,也把這塊地認定為"林草地類",這就證實了承包戶當初和村里簽訂的是林草類經營合約。
第二,新增較大規模的耕地是事實。
透過衛星畫面,2014年的時候,土地上還有不少深綠色的水窪沼澤地,等到了2024年時,就徹底成為了耕地。
在2007年"國土二調"時,顯示該地塊主要還是林草地類;等到了2017年的"國土三調",由於多年私自開墾耕種,其中的4650畝地塊被認定為耕地。
第三,村集體有權依法解除契約。
出現以上情況之後,村委可以依法解除合約且拿回經營權,還可以依照耕地繼續有償發包,當然也可以是之前承包戶。
總之,經營林草類的承包戶新增較大規模耕地,要麼被依法解除合約,要麼交有償使用費。
這其實是主張了發包方的合法權益!
通遼市的通知精神
根據通遼市3月28日發布的《關於嚴格用地分類管控加強違法用地整治的通知》,「國土三調」前,違規違法開墾林地、草地、濕地、水利用地等其他地類形成的耕地,被「國土三調」調查變更為耕地的,原則上依照耕地管理。
這段通知精神告訴大家一件極為重要的界定,即, 違法違規新增的耕地,是可以依照耕地進行管理的。
我們再來看承包戶和雙勝村簽訂的合約:
首先,合約中的5,600畝土地只有110畝是耕地,但「國土三調」卻認定了4650畝,顯然是承包戶自己違法違規開墾的。
其次,契約中註明土地的性質有荒沼草甸子,符合「違法違規被開墾」的地類範疇(林地、草地、濕地、水利用地等)。
也就是說,通遼市並沒有對這些在「國土三調」前違法違規開墾成耕地的地塊做具體確認,但可以「依照耕地」管理。
這裡就非常巧妙的化解了這部分新增耕地究竟是不是合法的質疑,不管這類新增耕地目前合不合法,都可以先按照耕地來管理。
這其實是解決了,新增耕地是否屬於合法耕地的爭議。
《通知》明確,經市政府研究,2024年將開魯縣作為全市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試點縣,其他旗市區參照自治區相關政策按照耕地管理,並收取耕地承包費或收回集體經營。
這段話的訊息也很重要,甚至讓謠言不攻自破。
雙勝村村支書曾反問記者, "我們沒有權利停止(合約)嗎?"
很多人都說這就是要付錢繼續耕種或直接解除合約的霸道行徑。
市府的這份《通知》精神就明確表示,承包土地新增耕地這種情況,要嘛收取耕地承包費,要嘛收回集體經營。
值得一提的是,要是收回集體經營,必然涉及解除合約的問題,可想要解除合約或更改合同,雙方必須要依法協商解決。
這一段最重要是,用「耕地承包費」隱晦地表達了收取「增補承包費」的意思,這其實就給下級收取新增耕地有償使用費提供了規定基礎。
開魯縣的情況通報
根據開魯縣先前通報規定,對較大規模的單獨新增耕地地塊,依據民法典第533條「情勢變更」條款,由村集體與承包戶協商變更合同,協商不成的訴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解除合同,收回統一管理。
在了解了內蒙古自治區和通遼市的相關要求之後,不難發現,開魯縣在上級要求基礎之上,又具體細化了解決途徑。
這其實給雙方解決矛盾指明了兩條路:其一,協商變更合約;其二,透過法院或仲裁機構解約、收回統一管理。
但開魯縣的這個規定有一個前提,那就是必須符合民法典第533條「情勢變更」條款的要求。
開魯縣在通報中也表示,涉事地塊仍有轉租情形。 「國土二調」顯示,地塊主要是林草地類,到「國土三調」時,由於多年私自開墾耕種,其中的4650畝地塊被認定為耕地,實際改變了合約約定的土地用途。
這其實是指出了承包戶的違約行為,並對轉租一事提出質疑。
對於開魯縣的通報,承包戶並不認同。
承包戶表示: "經過20多年投入,現在土地有了收益,轉租出去也是我們經過改造,努力投入的結果,而且合同約定也允許轉租。"
承包戶還表示: "之前無論是開墾還是種莊稼都沒人阻止也沒有收費,為何今年就要收費?"
承包戶又表示: "涉事地塊承包合約並不符合"情勢變更"條款的規定。"
一、關於轉租的問題,合約的確有說明,但和承包戶的說法完全不同。
合約中顯示,要轉租,必須滿足兩個條件:承包期間不改變土地用途;保證乳牛養殖頭數。
契約中明確規定土地只能用來建廠搞乳牛飼養,以及種植飼料,沒說要開墾成耕地種經濟作物。
所以承包戶的說法顯然不成立,不是不讓轉租,而是要有前提條件,可承包戶一條也沒做到。
二、關於之前不收費,今年為何突然收費的問題。
市府通知說的很明白了,因為今年將開魯縣也作為全市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試點縣,所以才有了收取耕地承包費。
縣通報也說的很清楚,收取有薪使用費是縣府落實這項工作的處置方式之一。
所以說,不是村裡為難承包戶,這是有政策做支撐,況且很多承包戶都交了這筆費用。
三、關於涉事地塊承包合約並不符合「情勢變更」條款的問題,律師也有類似質疑。
民法第533條所指的「情勢變更」是,合約成立後,合約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約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蔡樂渭在經濟觀察報發文認為,開魯縣催收「增補承包費」於法無據。所謂情勢變更情形並不存在。
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陳明認為,開魯縣事件從目前公開的情況來看,就是管理者和承包商因價格沒有談攏而引發的衝突。
不得不說這句話真的是一針見血地指出了問題的根源所在。
陳研究員表示,增加耕地不一定就代表可以更承包費!
他解釋道: "新增耕地的形成是一個歷史過程,這些土地怎麼收費並無確定的法律規範可循,需要一個周延的方案和長期的協商過程去解決。"
言下之意就是,新增耕地收費並無法律依據,這一點著實讓人沒有預料到。
「開魯縣事件」最大的「彩蛋」!
陳明研究員說出了這類事件的糾紛通病:
「對於新增耕地如何確權、如何收費,從國家層面很難出台指導性的規範和文件,因為土地底數不明確,歷史賬目不清晰,所以需要試點先行,摸索解決方案。"
為什麼這類事件容易產生矛盾和糾紛,原來這裡根本沒有指導的文件或規範。
導致這種局面的原因是,土地底數不明確,歷史帳目不清晰。
之所以要試用,就是要摸索出好的解決方案,此時再回過頭看這起事件。
或許正是因為這一系列的現實情況,承包戶張文軍直言一下讓他們交一百萬他們根本沒錢交,也無法接受。
村委會的通知單也說明了這200元每年每畝的增補承包費是由村民代表大會決議的。
既然是在探討解決新增耕地的相關問題,這個200元的標準又是否合理?依據又是什麼?承包戶是否參與討論?
說到底,這個收費標準目前無法律依據,這也難怪鎮長表示不參與雙方的談判。
據村民梁某透露,這個標準出爐之後,大家都覺得「有點貴」。
但後來大家陸陸續續都交了這比費用,這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
其一,可以每年每畝700元轉租出去。
其二,交費的大多都是承包畝數不太多的承包戶,交費金額勉強能接受。
其三,村委承諾,可以先以每年每畝100元交著,其他的打欠條。
如果第三條原因屬實的話,其實也能看出這「200元的標準」本身就不嚴肅也不嚴謹,這也難怪大承包戶不認可。
雙方之所以庭前調解失敗,據承包戶透露,他們要求村裡遵守契約精神,恢復原來的土地承包合約。
但雙勝村村委會還是堅持單方面解約,也不給補償。
在當初和村委會簽訂的合約中,我們發現承包人簽字處寫有「張文柱」的字樣。
在之前的報道當中,一直把這5600畝土地的承包人默認成張文柱(張氏兄弟)。
再結合2015年的一篇報道以及交費收據中的簽字,我們得知是張文林和張文柱兩兄弟為了創業擴大規模合力承包了這5600畝土地。
但在媒體的報導中,我們又看到了一個上鏡頻率頗高的種植戶張文軍。
經了解後發現,他居然是張氏兄弟的親大哥,這麼看來,他應該也是承包人之一。
外界基本上也就默認了承包這5600畝土地的真實承包人是張氏三兄弟。
只不過後來他們又將一大半土地以每年每畝700元轉租了出去,根據張文軍的說法,因為他們投入的成本實在太大,已經「種不起了」。
近日,有涉事承包商向記者透露,在土地承包合約上簽字的張某柱其實只是主要代表人。
因為涉事地塊實在太大,當時養牛就達到1000多頭,規模也比較大,一個人根本做不了。
他們是多人聯合在一起共同承包,是聯合了當地農民和南方的團隊一起來做的。
如果真是這樣的話,那外界把矛頭全部對準張氏兄弟也的確不太公平。
現在看來,問題的關鍵其實出在了這次新增耕地承包費該不該收,以及具體收多少錢合適的問題上。
網友對這件事的看法:
"鹽鹼地種草也不生,改良成良田那是利國利民,應該給與獎勵。"
"增加費用可以,但得把前期人家投入的還回去,你這跟提燈定損一個模式,找毛病要錢?"
「如果改變了土地使用性質,應責令恢復,而不是收費!"
「你租個毛坯房,自己裝修後轉租出去,房東覺得自己利益受損,應該按精裝修的價格補給他,你不同意,房東說你違法了。"
「承包者妥妥的違法,只是當地部門出台文件以最小的限度解決這個事情,結果承包者還不願意,乾脆得了,直接走刑拘,違反草原保護法判了得了!"
筆者認為,在這起事件中頭腦最清醒的人,非建華鎮鎮長莫屬。
從最一開始紀雲浩囂張跋扈時他表示鎮上不會阻止農戶耕地,再到如今鎮長明確表態不會參與承包戶和村委的談判。
表面來看他好像故意逃避,但其實這是一個有大智慧的人。
因為這件事根本就是他能調解成的,而且他也沒有權利去裁決,更沒有權利去要求哪一方如何。
因為這樣的合約糾紛不適用於行政幹預,必須透過法律途徑結論才是合法解決問題的正確方式。
紀雲浩,一個讓人又愛又恨的人。
對於他在整件事情上的處理方式和言行,外界對他的評價褒貶不一。
絕大多數的人認為他態度極為囂張跋扈,而且語言還非常的粗魯,眼神更是顯得非常的兇惡。
而地方政府也因為他的這些行為對他進行了免職處理。
也有不少網友認為,這件事錯在承包戶違法違規開墾大規模的草地,而且違約在先,基層幹部沒必要和這種人客氣。
筆者認為紀雲浩是個非常坦誠的人,他曾經表示自己不懂法,很多人都當成了笑話,這何嘗不是一句實話。
就這起事件本身來說,身為基層行政幹部的紀雲浩來說,其實並沒有權利去介入,如果雙方無法協商一致,正確的途徑是透過法律手段來解決問題。
所以他介入這件事本身就是一個錯誤。我們相信他介入這件事情的初衷是好的,但也好心辦了「壞事」。
透過這件事情再告訴大家,不該管的事情不要管,即使應該管的事情,也要充分了解來龍去脈之後秉公介入。
這也讓我們看到了提升基層幹部法律意識和能力,提升處理群眾矛盾的溝通能力以及自身素養的提升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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