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March 29, 2024

人民公社是不是追求絕對平均主義的烏托邦?


近日,張藝英馬黎在《政治動員視野下的集體經濟發展路徑-以人民公社時期四川戰旗大隊為例》(2024-03-21烏有之鄉· 來源:開放時代雜誌公眾號)一文中談至:「自1962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頒布,我國農村集體經濟制度基本形成,在該體制下,實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生產與分配原則,即土地等生產資料歸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三級所有,以生產隊為生產與核算單位,實行按勞分配的分配原則,生產大隊和生產隊負責公益事業和社員福利等。"新時期之初,這一制度被知識界批判為烏托邦的,追求絕對平均主義的'農業社會主義'思想,認為正是這一不符合馬克思經典理論的合作化和集體化(生產關係的變革先於生產力)路徑導致了我國生產力的落後和農民的極度貧困。"

在這段敘述中,作者談到了幾個關鍵性的問題:

1,在新時期初,知識界認為人民公社制度是追求絕對平均主義的烏托邦;

2,知識界認為人民公社制度不符合馬克思經典理論;

3,知識界認為人民公社導致了我國生產力的落後和農民的極度貧窮。

在本文,我們討論第一個問題:

人民公社制度是不是追求絕對平均主義的烏托邦?

一,從我國農業合作化和集體化的產生過程來看,人民公社制度是體現農民利益要求的自然產物。

我國的人民公社制度,並不是某個人事先設計出來的。而是在民主革命勝利的基礎上,從農民的個體經營向合作經營,又有資產合作到勞動合作的逐漸發展過程中所產生的製度形式。

建國之後,我國並沒有直接依照社會主義的要求建立生產資料公有製和實行按勞分配。恰恰相反,是順應農民的利益要求,首先進行了全國性的土改,實現了農民耕者有其田的利益要求。

但是,由於我國農業生產條件極差,農民的個體經營方式難以應付氣候、災難等農業生產的挑戰。因此,在農民個體經營的基礎上自然出現了互助組的合作形式。從互助組到低級社,再由低級社到高級社,進一步發展到人民公社,所有這些變化就是逐步進行過渡的。即使到了人民公社,在經歷了前三年的挫折之後,又進行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調整。最後才在生產隊、生產大隊和人民公社這種體制上穩定下來。這都是從自營、合作經營的不斷發展中自然形成的製度。第一個人民公社名稱也不是中央的或專家的設計形成,而是現實的農民在合作化的運動中群眾自發形成的結果。中央人民政府只是在群眾實踐的基礎上不斷進行規範和推廣而已。

因此,把我國農業社會主義實踐中產生的人民公社制度叫做烏托邦,簡直是胡說八道。

二,人民公社採工分進行按勞分配,承認社員勞動投入的個體性的差別,並在分配上反映和體現這種差別,不存在什麼絕對平均主義。

如果你是真正出身在農村,且在人民公社時期生活過,你會覺得生產隊是平均主義嗎?

肯定不會。因為生產隊所採用的工分分配方式,決定了不可能是平均主義。首先,工分制度的生產結果分配模式,就決定了隊與隊在分配上的差別:「補償消耗的、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餘下都是自己的」這個分配模式,決定每個生產隊所能分配的只能是本生產隊的集體生產成果。如果你這個隊搞得好,你可以有0.8元/工、0.9元/工;你搞得不好或許你只能有0.30元/工、0.40元/工。其次,以工分多少的分配製度,也決定了每位社員勞動所得的差異。你一年做了200工,人家做了400工,其收入完全是依照工分多少來分配。沒有人來和你平均。

在生產隊,實行的是工分計酬制度。

工分計酬制度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依照勞動時間記工;一種是依照數量定額記工。因此,身為一個社員,如果你希望年終分配能取得更多的糧食或現金,你就必須比別人投入更多的勞動時間,或是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更多的生產任務。

生產隊的年終分配,是依照社員工分累計量所佔生產隊工分總量的比例來分配的。一個社員一年的工分總量除以生產隊所有社員的工分總量,就得到這個社員的工分比,把這個工分比乘以生產隊用於消費分配的價值量,就得到社員個人的收入。因此,工分分配方式的實質,是社員的工分數量能夠佔有生產隊全體社員工分總量的比例大小。因此,在工分制條件下,社員不是一般地、被動地投入生產勞動,而是需要在勞動中爭先築後地干的:

一堆灰,要挑到田裡散開。這一旦灰的數量假如為100擔,10個來挑。你挑10旦,則佔有了十分之一,達到平均數,如果你挑了12擔,那你的工分佔比就達到了百分之十二;另有人就會少了百分之二。因此,在幹農活時處於激烈的競爭狀態,會形成你追我趕,爭先恐後,川流不息的勞動狀態。

這就是為什麼,人民公社時期,基本上是以手工操作與畜力為主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兩個農村勞動力可以養活一個六口之家、七口之家的原因所在。

在人民公社時期,事實上我國是經歷了從原始農業到現代農業的根本性的轉變,而這個根本性的轉變過程中,人的積極性的發揮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所謂發展生產力,在當時條件下,主要是發揮農民的勞動潛力。因此,工分制的存在與發展,對生產隊的發展,扮演決定性的角色。

在生產隊,每個社員的工分都是日積月累的結果,到年終時,按你的工分累計量進行分配,一年的收入多少完全處決於你的勞動投入狀態,那來的平均?誰來與你平均呢?

還有一種說法,認為生產隊在年終分配時,實行「人七勞三」或「人八勞二」的原則,這導致參加勞動者的社員失去了積極性,這就是平均主義。

對此,我想說的是,「人七勞三」說的是生產隊糧食分配時,口糧按照人頭來分,有一個人,即可分一份口糧,為70%的比例;另外還按照社員投入的勞動量進行糧食分配,即稱為工分糧,佔比是的30%。在此需要作出兩點說明:按人頭分的7/10的糧食,只是一個數量指標,不是無償分給社員的。是需要以每斤糧食的單價支付相應的現金來購買的;第二,按人頭分的口糧,是生產隊每個人都有的,也包括參加集體勞動的社員。也就是說,實質上參加生產隊勞動的社員是雙份的糧食分配的:一方面,按人頭分的「七」參加勞動的社員也有,另一方面他還有一分按照工分進行分配的「三",也有。因此,認為「人七勞三」或「人八勞二」是平均主義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

生產隊的一些超支戶,真正是因為缺乏勞動力的,是很少的。主要是一些手藝人,平常不參加生產隊勞動,多數時間在外做手藝;還有的是在城市或企業上班,因而家裡只有婦女或老人參加生產隊勞動。但這些家庭缺乏農業勞動力,卻不缺錢,交超支款是不成問題的。那種長期拖欠生產隊超支款的戶是很少的。而且當時大隊和公社對於特殊困難的社員,年終都是有照顧政策的。因此,認為超支款不能及時交足而造成平均主義的說法更是不符合實際。

如果說生產隊也有平均主義的分配,譬如按人頭進行分配的,當然也不是一點都沒有。譬如,每到年終,溝塘裡捉了魚,那是按人頭來分的,類似的還有年終隊裡殺了豬或牛,分肉、還有一些經濟作物,也都是按人頭來分的。而且這些平均分配的東西不入賬,不做經濟核算。但相較而言,這部分的價值相對較小,可以忽略不計。

為什麼搞得好的生產隊,工多的社員一年有幾百元的收入;而搞得不好的生產隊,社員連糧食都不夠吃,究其原因,就在於人民公社時期,不僅社員與社員之間是實行按勞分配,生產隊之間同樣也是實行按勞分配。

小崗村事件出現的本身,就足以說明,人民公社恰恰是由於實現了按勞分配,從而形成了隊與隊、社員與社員收入的較大差別,形成了隊與隊、社員與社員在生活水平方面的差別。

三,以工分制為形式的按勞分配規律的階段性的變化所產生的現象,也會讓一些不懂按勞分配的人把工分制誤認為是平均主義。

現實的按勞分配是透過具體的計酬形式,例如工分制來實行的。當第一種計酬形式因為適合當前勞動狀態的基本特點和生產要求而被採用時,它不僅反映著勞動狀態的特點,同時它也促進勞動狀態發生變化。同一種計酬形式,在反映勞動狀態的同時也促進勞動狀態產生改變。而當這種變化導致計酬制度本身處於不適應階段時,按勞分配又需要新的計酬形式來適應勞動狀態的特徵和生產發展要求。這就是以勞分配規律所決定的計酬方式的變化規律。這種規律決定了第一種計酬方式總是由適應狀態變化為不適合狀態,因此經過某一階段需要新的計酬形式來取代舊的計酬形式。因此,當某種按勞分配的計酬形式處於不適應階段時,現實的勞動狀態就會出現「做多做少一個樣」或「做好做壞一個樣」的問題。很顯然,這是一個適應按勞分配規律要求的分配製度管理問題。但是,如果我們不懂得按勞分配這種規律性的變化現象,就容易把這種問題當作制度本身的問題,從而誤認為生產隊的工分制是平均主義。

四,缺乏按勞分配的基本知識,把按勞分配形成的較小差別誤認為平均主義也是最常見的情況之一。

如果缺乏對勞分配的基本常識,也是會把人民公社的按勞分配製度誤認為平均主義的。

與按資分配相比,按勞分配的個人收入是基於每個人參與集體生產勞動的差異。也就是說,每個人的收入表現為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及參與勞動的積極性和科學性上的差異。在簡單的農業生產勞動中,在以手工操作和主要是體力勞動的條件下,社員之間的勞動投入差異是比較有限的。譬如同樣的送公糧,平均一擔挑75公斤,多的挑100公斤,少的挑50公斤,這種差別是有限的;同樣地如挖排水溝,某一時間內你挖100米,他挖110米或90米,體力上的差異也是有限的。

如果採用同樣的工分制,放到採用機器作業的企業中去,其形成的勞動結果差別完全可能會擴大很多,這是因為在採用機器作業的條件下,個人勞動投入的差別會有成倍的放大。當然。如果同樣的計酬方式放到腦力勞動為主的企業中去,其形成的收入差異可能會更多大。

但是,與按資分配相比,按勞分配條件下的個人收入差異只是勞動投入的差別,大家之間的差別是多和少的差別。而按資分配條件下,能參與分配的只是那些資產者一一老闆或股東,大多數職工是沒有權利參與到企業生產成果的分配中來的,這裡的差別是有與沒有的差別。而且,在採用按資分配條件下,勞動者的收入或人工費用是作為企業成本項目出現的。獲利最大化、成本最小化是企業經營的目標。因此,按資分配企業必然會形成個人收入的兩極化,即大多數職工的收入會相對減少(作為成本,員工收入是最小化的管理目標),少數股東或老闆的收入會不斷增加(盈利最大化目標)。因此,按資分配形成的收入差異比按勞分配是大得多。

人民公社是十月革命以來的社會主義實踐中唯一的按勞分配實踐。在許多人對按勞分配缺乏基本知識的情況下,這些人把按勞分配相比於按資分配條件下較小的個人收入差別誤認為平均主義,也是難免的。

我國的人民公社制度,是社會主義實踐中唯一的實現了按勞分配的公有經濟制度。但是,許多人對按勞分配缺乏正確的理解,更是對實踐中的按勞分配及其規律缺乏真正的了解。因此,他們完全分不清在公社的生產過程中所出現的勞動狀態的一些問題,到底是製度本身的問題,還是管理問題。許多人由於缺乏第一線的實際情況的了解,完全不知道生產隊的勞動狀態總是處於不斷變化過程中的;他們由於對現實的按勞分配及其規律缺乏基本的概念,因而不懂得生產在隊發展過程中計酬形式不斷適應按勞分配基本要求的變化過程。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才有了所謂的「絕對平均主義烏托邦」的批判意見。

知識界認為人民公社制度是追求絕對平均主義的烏托邦,只是許多人對社會主義按勞分配方式和實踐無知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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