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重新公佈全省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晉政發〔2023〕12號)、《繁對峙縣民政府關於調整縣城區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標準的通知》(繁政函〔2023〕64號)等法律法規以及文件有關規定,現將繁峙縣2023年第一批次建設用地徵收土地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核准徵地機關、核准文號、核准時間、核准用途、徵收範圍
(一)核准徵地機關: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核准文號:晉政地字〔2024〕163號
(三)核准時間:2024年1月7日
(四)核准用途:此批次建設用地為公共管理公共服務、交通運輸、公用設施用地
(五)徵收範圍:繁峙縣繁城鎮等5個鄉(鎮),筆峰村等7個行政村該批次建設用地範圍內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
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面積及徵收土地補償費用如下表
三、被徵用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員安置辦法
(一)貨幣安置。其安置補助費已包含在被徵地總費用內。
(二)社保安置。涉及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依《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規定對被徵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意見》(晉政辦發〔2019〕10號)規定對被徵地農民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社會保障費用已繳交農民社保專戶,社保安置由人力資源及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執行。
四、徵收土地時間、徵收土地補償安置工作安排及其他事項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天內實施土地徵收相關工作,嚴格依照《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重新公佈全省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晉政發〔2023〕12號)和《繁對峙縣民眾政府關於調整縣城區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標準的通知》(繁政函〔2023〕64號)文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徵地補償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落實安置措施,妥善解決被徵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有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如對徵收土地批准文件批復事項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特此公告
繁峙縣民政府
2024年4月22日
來源:繁峙縣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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