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中,因思想觀念的落後,一直有「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這一說法,女兒出嫁後,無法享受在娘家的土地和宅基地權益,就連村幹部在各種補償中很難落實到外嫁女頭上。
在這一背景下,全國政協委員蔣勝男給予提案:應該明確規定婦女的土地權益,保障農村婦女和男性平等的權利。
01、外嫁女的土地、宅基地權益會被回收?
儘管國家一直推動男女平等,法律也從各方面強化對女性的保護,但男女並沒有迎來真正的平等。廣大農村地區,婦女的土地權益很難得到保證。
每當婦女外嫁後,土地的承包權、宅基地的權益、徵收補償款等很難得到保障,在婆家也難以享受土地上的權益,離婚後更是「里外不是人」。
儘管近年來,國家一直在推動農村制度改革,保障婦女的土地權益,如在土地確權中,將婦女當做共有人進行確權,讓婦女"名下有權,證上有名",保障農村婦女的基本土地權益,而在宅基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方面也均享有相同的權益。
對於農村婦女出嫁或離婚的情況,如果戶口放在娘家,那就可享有在娘家的土地權益。而戶口遷往夫家,且在夫家取得土地承包權,原有的娘家權益會被收回。
但如果在夫家並沒有取得土地的承包權,那婦女在娘家的權益不能收回,依舊可享有相關的權益,且土地確權時名字要登記在冊。
只不過,國家雖然給了農村婦女這麼多土地權益,一旦涉及土地徵收、房屋拆遷的賠款,那就會出現扯皮,農村婦女很難享有原本的權益。
如北京的黃女士,2000年將戶口遷入夫家所在村莊,但20年來一直沒享受原村的土地確權政策,原村委會沒有依照合約將原村的1.38畝土地權益分給黃女士。
2017年時,黃女士得知土地確權政策30年不變,隨後透過母親多次向村委會說明情況,可村委會並不承認,只承認2020年至2029年的土地權益。
無奈之下,黃女士將村委會告上法庭,要求村委會支付從1999年底至2020年6月24日期間的土地補償款,每畝每年1500元,共4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就算黃女士戶口外遷,也不應該剝奪其土地經營承包權,而她本人在夫家並沒有享受相關土地權益,村委會理應賠償1.38元的土地損失。
最終,順義法院判決村委會支付黃女士2萬餘元的土地補償款。
其實,像黃女士這樣結婚後戶口遷入其他村集體,以至於在原村集體的土地和宅基地相關權益被回收情況比比皆是,只是很多農村婦女缺乏法律意識,不願意用法律武器要回屬於自身的權益。
02、委員:應明確婦女土地權益
在近日的兩會之上,全國政協委員蔣勝男,就農村婦女難以享受土地權益提案,希望國家應該完善法律法規,明確農村婦女在土地承包、流轉、入股等方面的土地權益。
蔣委員發現,許多農村婦女遭遇了娘家、婆家土地權益「兩頭空」的情況,且就算發達地區的農村,也會出現男女土地權益分配不公的問題。
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影響,土地經濟權益是以家庭為單位,個體無法作為經濟權益結算主體,而鄉規民約也多是偏向於男性成,而女性未來可能會因婚姻離開家庭,使得農村婦女權利邊緣化,部分農村婦女無法享有土地權益,甚至從未分配土地。
至於因喪偶、離婚、改嫁等的婦女,不管她們是否能從娘家或再婚夫家取得土地,夫家常常會強制性收回婦女的土地權利,娘家也會拒絕恢復婦女的土地承包權。
蔣委員認為,這是村集體對農村婦女的"歧視性待遇",很多農村婦女拿出法律手段維權時,法院多以無權干涉村集體內部決議拒絕受理,這顯然是"法律不到位"的表現,唯有完善相關法律,才能更好的完善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
蔣勝男委員的這項提案,揭露了法律長期忽略的農村婦女土地權益,而因社會方面的不宣傳,使得許多農村婦女不曾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
其實,不管是《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或《婦女權益保護法》,均提出對婦女土地權利的重視與保護。
那麼,外嫁女能否繼承娘家的土地、宅基地,能否擁有土地、房屋徵收補償款,我們一起看看。
02、外嫁女能否要回娘家的土地?
從《婦女權益保障法》32條可見,婦女在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等方面可享有和男子同樣的平等權利。
33條中更是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以婦女結婚、離婚、喪偶為由,侵害婦女在村集體的各項權益。
如此來看,外嫁女不管是在結婚、離婚、喪偶情況下,都可以享有土地承包權益,只不過要根據情況而定。
1、戶口未遷出可享土地承包權
許多人結婚後,並不會將自己的戶口遷到婆家,而只要戶口不遷出,那就表明仍可享有在該村集體的組織成員資格,因而婦女和享有和兄弟姐妹一樣的土地權益,村集體和村幹部不能損害其基本權益。
《土地承包法》也明確,女性結婚後,若在新的居住地沒有分配承包地,那原村集體的土地權益不能回收。
2、出嫁後戶口遷至小城鎮
不少農村婦女出嫁後的夫家為小城鎮居民,就算婦女戶口遷入夫家小城鎮中來,根據《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方要根據婦女的意願,是否保留土地承包權。
如果婦女選擇保留土地相關權益,那就可以依法將土地流轉,也可獲得相應的徵地補償款。
3.戶口遷至大城市
如今,許多農村婦女走出了鄉村,來到大城市中發展,也有很多人認識了城市男子,故而嫁到了大城市中,戶口也遷到夫家。
因我國土地是集體所有製,由全村村民共有,因而只有本村戶口的人才有資格取得土地承包權。出嫁女落戶大城市,其戶口性質改變,喪失了繼承農村土地承包權益,故而無法取得徵地補償款。
4.出嫁後是否在夫家享有權益
如果出嫁女戶口於二輪土地承包前落戶夫家,多半可享受在夫家的土地承包權,而一旦在夫家享受了新的土地權益,在娘家的土地權益就會被收回。
不過就現在來說,出嫁女就算把戶口遷到夫家,也很難享受在夫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如果在夫家並沒有分到土地,那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就不能收回,按原關係進行確權。
如果婦女喪偶或離婚,仍在居住地生活或在新居住地未獲得承包地,那發包方不能收回其原有的承包地。
總得來說,出嫁女只能享有娘家或夫家其中一處地方的土地相關權益,在一地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那另一地的相關權益就會被收回。
因此,如果出嫁女在夫家沒能獲得土地權益,而娘家土地迎來了徵收,那出嫁女仍可要回屬於自己的土地補償款,且土地補償金男女平等,不能有區別待遇。
03、出嫁女是否能繼承宅基地?
其實,宅基地是不能繼承的,它是村集體共有,個人只能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且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只要戶口一直存在,那家庭成員就可一直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
至於出嫁女能否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拆除後能否獲得一筆補償款,還要看以下幾種情況。
1.戶口是否遷
其實,判斷嫁女能否可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最主要就是看戶口是否在娘家。
畢竟宅基地是村集體共有的,如果戶口不屬於本村集體,那自然就無法享有繼承權利,也無法透過分戶獲得宅基地。
當然,不管戶口有沒有遷出去,一旦父母過世,出嫁女可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
2、屬於家中獨女
如果出嫁女是家中獨女,且和父母生活在同一個村子中,或一同生活,那就是父母的唯一法定繼承人,自然也就可以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
3.離婚等情況
如果出嫁女結婚後,戶口遷入夫家,那也就意味著出嫁女可申請夫家所在村的宅基地,但需滿足「一戶一宅」原則,無法再擁有娘家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一旦父母過世,出嫁女只能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房子倒塌前都可支配、居住,但不能重建,損壞後只能由村委收回。
但如果出嫁女離婚,那就可在夫家居住地或回到娘家,申請分戶,再重新申請一處宅基地。但申請宅基地,同樣需要滿足「一戶一宅」的要求,因此這就意味著農村婦女需單獨立戶方可申請宅基地並建造房屋。
可以說,出嫁女不管是在娘家還是夫家,均可享有其中一地的土地承包權益、宅基地使用權,也可享有相關的土地承包收益、房屋徵收賠償款。
04、要拿起法律的武器
不管是《土地承包法》或《繼承法》,均明確農村婦女可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及土地承包收益,且男女平等,各項收益或徵收補償款均相同。
只不過,目前許多村集體仍會以各種形式剝奪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使得其無法享有合理的經營權益和補償款項。
如果自身的權益受損,那就要及時透過法律途徑維護合法權益。如《土地承包法》57條就提到,發包方剝奪侵害婦女的土地權益是侵權行為,要承擔停止侵害等民事責任,那麼婦女該怎麼做呢?
1.首先透過鄉鎮人民政府的中間調解,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向土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維護自身利益。仲裁委員會會根據情況,在5個工作天內將受理通知書等送給申請人。如果不予受理,也需在5個工作天內通知申請人。
3.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透過法律層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總之,農村外嫁女享有和男性一樣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益,一旦發現自己的承包地被回收,要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利益。
當然,政府也應該繼續改善相關法規,且加強宣傳教育,消除大眾對農村婦女的偏見和歧視,讓廣大女性提高對土地權益方面的認識,建立健全的維權機制,讓她們都能利用法律手段討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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