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經濟日報
近年來,農產品銷售新模式層出不窮,農產品行銷當然要與時俱進。不過新方式不一定就是最佳方式,是否適合自己,能否承受風險,交易雙方都要慎重對待。
"買青山",你可聽過?最高法院近期發布涉農民事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一件涉及「買青山」合約效力的案件。
近年來,一種名為「買青山」的新型農產品交易模式逐漸興起,即農戶將土地上尚未成熟的農產品提前出售給收購方,由農戶繼續履行管護義務,待農產品成熟後再交予收購方。此模式一定程度上能緩解因鮮活農產品保質期短造成的購銷兩難問題,激發了農產品交易的市場活力,對促進產銷對接具有一定作用,受到部分種植者與收購方的歡迎。
不過,實務上,由於該種交易模式的訂立時間可為農作物生長期的任一節點,合約價格不因農作物產量變化而改變,也不隨市場價格波動而調整,種植戶與收購方訂立的買賣合約通常也不夠規範,一旦出現價格波動、嚴重減產等情況,買賣雙方極易發生糾紛,也增加了農民權益難度。例如,糾紛發生時,農產品往往是已經或接近成熟狀態,如爭議不能迅速解決易變質損毀;市場波動時部分收購方惡意違約,導致農民權益受損。
「買青山」模式看似簡單,但蘊含著一定的風險。表面上看,這種模式不計較產量和質量,是一口價。但收購方出售農產品時畢竟要隨行就市,一口價的設定其實取決於雙方對產量、品質以及上市價格的預期。而農業生產始終要面對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在不能準確預判風險的情況下,雙方簽訂合約時,應對權利義務制定完善的條款,尤其是對一些細節盡可能多做約定。
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農業經濟也不例外。合約一旦簽訂並依法生效,雙方都應誠信守約。在此次發表的案例中,法院依法保護誠信守約方,有力維護了農產品市場交易秩序。該案判決對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有正面作用。此後,當地相關部門也製作推行「買青山」示範合約文本,共建「買青山」交易糾紛的速調速裁機制,確保發生糾紛時第一時間組織買賣雙方處置成熟農產品。這是以法治的力量為「買青山」交易模式填漏洞降風險。
近年來,農產品銷售新模式層出不窮,有預售拼購,有農地認領,有線上拍賣,有直播帶貨。應當看到,這些模式只是可選項,而非必選項。畢竟,農產品流通的主通路仍是農戶、地頭市場、批發市場、終端市場、消費者的類似鏈條,主途徑仍是依照產量和品質定價。表面上看,我國農產品流通複雜,但各類流通主體間購銷管道較穩定。農產品行銷當然要與時俱進,不過新方式不一定就是最佳方式。是否適合自己,能否承受風險,交易雙方都要慎重對待。
某種程度上來看,種植者和收購者是利益共同體,目的都是讓農產品更好走向市場,實現應有的價值甚至增值。同時,兩者也存在利益博弈,集中表現在地頭收購價。一種交易模式要長久,必然要尊重雙方利益。 「買青山」也是一種合同,簽訂的基本原則是平等、自願、公平、誠信、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建議雙方簽訂合約的時間要把握好,盡量選擇在對產量和品質能有初步判斷時。必要時可引進農產品保險,增強抗風險能力。
要提醒的是,不管農產品銷售模式如何發展,生產者要始終注重農業生產的品質和效率,只有產品優質,才能贏得消費者信任,才能讓收購者放心,最終實現增收。收購者也要合理評估自身能力,完善倉儲運輸設施,視實力發展冷鍊加工環節,增強因應風險的彈性。 (作者:喬金亮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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